第四条 监理信用评价每年4-9月,10月至次年3月为一个评价期。在评价期内,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围。
第五条 监理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铁路局负责的铁路建设项目(含铁路局为出资人代表的合资铁路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铁路局指导下进行监理项目信用评价,铁路局对评价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汇总上报评价结果。
铁道部组建铁路公司(筹备组)负责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铁路公司(筹备组)负责组织监理项目信用评价。
代建项目由代建方组织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报送评价结果,并送委托方核备。
第七条 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项目监理机构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为甲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为乙级:
1.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擅自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2.应检查的施工企业内业资料出现虚假或与现场不符的;
3.施工现场没有场地平面布置图、或未按平面图布置、或泥浆污水直接排放的;
4.监理工程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起质量大事故或三起(含)以上一般质量事故的;
5.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建设单位清退人员1~2人的。
第九条 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为丙级:
1.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整人数累计达总人数20%及以上的;
2.未按规定对地材、填料、击实实验、密实度检测等进行见证或平行试(检)验的、或检验试验频次不够,或出具虚假试(检)验报告的;
3. 未按验标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或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而由他人代签或事后补签验收记录的;
4.未按规定核实验工计价资料,发生虚假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