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8]3号)
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各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并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将监理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纳入合同,并开始进行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于2008年4月10日前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道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是指在建设期内对承担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企业履行监理合同的行为和效果定期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监理信用评价包括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是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甲、乙、丙三级;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铁道部主管部门汇总公布各建设单位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