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照明设施;
(八)其他。
第三章 档案存放
第十三条 档案部门应根据档案资料的介质和特点以及库房情况为各门类档案配备适宜的符合中央和地方档案部门规定的存放装具。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应按门类、介质(载体)科学地分类、排列、存放。
第十五条 不同门类、介质(载体)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存放在不同的库房或不同的存放装具中。档案库房内档案柜架、装具应排列有序。
第十六条 由于条件所限各门类档案共用一个库房的,应分柜保管。
第十七条 对实物档案,应根据其介质和材质的不同,配备相应的展柜(如玻璃柜)以及适合各种实物档案存放的装具。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须绘制库房档案存放位置示意图,并根据档案存放位置的调整情况随时更新示意图。档案存放位置示意图应妥善保管并在档案库房墙面张贴,以便档案资料的查找。
第十九条 档案库房内的档案柜架须标注指引卡,并根据档案柜架的调整随时更新指引卡;指引卡标注内容应与柜架内档案资料相符。
第二十条 档案部门须定期对存放在库房内的各门类档案和分库保管的档案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破损或字迹失真的纸质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对磁带、录像带6-12个月应重绕一次,5~10年应重新转录一次,以释放磁带内部压力,防止粘连;对照片档案中年久褪色的珍贵照片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翻拍复制。
对失效或废止文件的档案,档案部门应及时加注标识,并注明该文件失效或废止的依据及起始日期。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拷贝到光盘上,一式三套保管,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一套异地备份。
第二十三条 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基建档案等其他门类档案的具体保管要求,参见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