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档案库房须配备除尘设备;
(六)档案库房应放置防虫、防鼠等药品。
第七条 档案库房必须是专用库房。
(一)档案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吸烟及动用其他烟火,库房周围严禁存放易燃品和爆炸物;
(二)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档案保管的温湿度,并定期进行温湿度测试和记录,掌握库内温湿度变化规律,制定保管措施;
(三)档案库房应选用防紫外线人工照明光源,避免紫外线、强光照明设备等对纸张、实物以及其他介质档案资料的直射,有外窗时应有窗帘、窗板等措施;
(四)档案库房应定期更换防虫、防鼠等药品,防止档案资料被虫咬鼠噬;
(五)档案库房应定期进行除尘清理,保持库房、档案存放装具以及档案实体的整齐、清洁。
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定期对档案库房配备的温湿度调节装置、库房防火防盗监控装置、空调设备、库房空气净化装置等设备进行检查与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九条 档案库房内电源插座应牢固,每天工作结束后,档案人员要关闭库内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切断电源。
第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档案库房。库房和档案柜架钥匙要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严禁转借或带出机关;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配制档案库房和档案柜架钥匙。档案库房处于非使用状态时应锁好门窗,库房管理员下班前应对库房门窗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要严格控制进出档案库房人员。原则上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非档案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库房时,要由档案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二条 各单位新建办公用房时,应把档案部门用房列入基建计划,档案库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考虑档案保管、安全的特殊要求,并应征求档案部门的意见,确保档案库房符合档案保管标准和要求,具体包括:
(一)档案库房库址和楼层的选择;
(二)档案库房的总面积(能容纳本单位20年以上的档案)、地面承重与结构;
(三)档案库房的防热;
(四)档案库房的防水与防潮;
(五)档案库房的防火;
(六)档案库房的电路设备及其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