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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
(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响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伟大号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协同朝鲜人民军英勇作战,抵抗了美国侵略,对保卫祖国的安全,保障亚洲和世界的和平,是有卓越功勋的。为了表彰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有功人员,发扬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现决定援用关于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有功人员勋章、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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