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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失效]

  (一)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下列人员:
  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
  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
  1945年9月2日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
  (二)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
  (三)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
  (四)独立自由奖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在二年以上的,或参加虽不满二年但因作战负伤残废的排级以下人员。
  第五条 解放勋章、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二年以上,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下列人员:
  (一)一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
  (二)二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
  (三)三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
  (四)解放奖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二年以上的,或参加虽不满二年但因作战负伤残废的连级以下人员。
  第六条 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勋章、奖章的规定:
  (一)在解放战争时期起义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二年以上的人员,按照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勋章、奖章的规定办理。
  (二)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起义建有重大功绩,但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不满二年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级解放勋章授予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一个整军以上起义有功的人员;
  二级解放勋章授予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一个整师起义有功的人员;
  三级解放勋章授予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一个整团起义有功的人员;
  解放奖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一个整排到一个整营起义有功的人员。
  (三)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国民党海军、空军和其他方面起义有功的人员,参照本条第一和第二项的规定,授予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
  (四)在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建有重大功绩的人员,参照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的规定授予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
  第七条 授予在各个时期已经转业、复员和离队的军人勋章、奖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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