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
(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人员,依照本条例授予勋章、奖章。
第二条 勋章、奖章依照革命战争时期分为三种:
(一)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自1927年8月1日到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
(二)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自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
(三)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自1945年9月3日到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
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均分三级;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奖章均不分级。授予勋章、奖章时,并发给证书。
第三条 八一勋章、八一奖章分别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下列人员:
(一)一级八一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的师级以上干部。
(二)二级八一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的团级和营级干部。
(三)三级八一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参加长征和坚持各地游击战争的下列人员:
1935年10月20日以前参加第一方面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193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193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1937年7月6日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的连级以下人员;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四)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除本条前三项所列各种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四条 独立自由勋章、独立自由奖章分别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在二年以上,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下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