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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一九五八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九五八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通过)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关于一九五八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问题的建议,决定:一九五八年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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