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
(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意见,决定:
(一)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一律到第二届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