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商业、农业等企业,文教、卫生、水利、交通、军事等部门和群众团体,在进行基本建设的时候,都必须尽量节省用地,尽量避免和减少占用耕地。
(十七) 发展山区经济
按照因地制宜、实行多种经营的方针,发展山区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和各种土特产的生产。
在不破坏水土保持的原则下,发展山区的粮食生产。现在还缺粮的地区,应当争取作到粮食自给,或者减少粮食调进。
远山区,应当着重发展用材林。近山区,应当着重发展特用经济林、薪炭林、各种果木和土特产。南方的山区,应当注意发展油茶、油桐、竹子、桑树、茶树等。北方的山区,应当注意发展核桃、柞树、花椒等。
发展药材生产。注意保护野生药材,并且根据可能条件逐步进行部分的人工栽培。
从一九五六年起,在十二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危害山区生产最严重的兽害。保护和发展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
山区、半山区的专区、县、乡和农业合作社,都应当制定较长期的山区生产规划,合理地使用土地,促进生产的全面发展。国家各有关部门,应当从交通运输、供销贸易、文教卫生、组织移民等方面作有力的配合和支援。
(十八) 发展林业,绿化一切可能绿化的荒地荒山
从一九五六年起,在十二年内,在自然条件许可和人力可能经营的范围内,绿化荒地荒山。在一切宅旁、村旁、路旁、水旁,只要是可能的,都要有计划地种起树来。为此,必须依靠农业合作社造林,实行社种社有的政策。要求合作社自己采集树籽和培育树苗,采取分工负责、包栽包活的办法。同时,鼓励社员在自己的宅旁种树,自种自有。
种树,除了用材林(包括竹林)以外,应当尽量利用一切人力和城乡空地,发展果木、桑、柞、茶、漆、油料等经济林木。
大力加强国营造林。国营林场以营造大片用材林为主,并且有计划地营造水土保持林、防风林、防沙林和海防林。
铁路、干线公路和大河流两旁、大型水库周围、矿山附近的绿化,由铁路、交通、水利部门和厂矿负责经营,收益归各经营部门;也可以由附近的农业合作社经营,按照有关部门所定的规格造林,收益归合作社。
绿化用地,不应当占用耕地。
要求在十二年内,尽可能地把国有森林全部经营管理起来。国家不便经营管理的小规模的国有林,应当委托合作社经营管理。必须保护和爱惜森林资源,加强防火工作,防治虫害和病害,制止滥伐和采伐当中浪费木材的现象,并且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森林。
(十九) 发展海洋和淡水的水产品生产和水产养殖业
在海洋渔业中,应当在合作化的基础上,发挥现有捕捞工具的潜力,逐步改进生产技术。应当注意增加公共积累,添置和改良生产工具,逐步发展机帆船和轮船。加强生产的安全措施,争取向深海发展。利用一切可能养鱼的水面,发展淡水养殖业。加强培育优良鱼种和防治鱼瘟的工作。积极发展浅海养殖业,加强鱼类、藻类、贝类的养殖。
(二十) 办好国营农场
要求所有的国营农场,团结和帮助周围的农业合作社,在生产技术方面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国营农场应当实行多种经营,提高劳动力利用率;不断地改进生产技术和劳动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厉行节约,贯彻执行勤俭办农场的方针,改善工资制度,既要增加产量,又要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