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1957年1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划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范围,确定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使地方有一定数量的机动财力来安排自己特殊的支出,进一步发挥组织收入、节约支出的积极性,以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对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地方财政收入,一般分为下列三种:
一、地方固定收入。原有地方企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七种原已划给地方的税收(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地方其他零星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二、企业分成收入。凡属各省、市用上述地方固定收入解决正常年度支出不足的,划给企业分成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就是将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虽然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的利润百分之二十分给企业所在的省、市,作为地方收入。
三、调剂分成收入。凡属各省、市用上述的地方固定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解决正常年度支出还不足的部分,再用不同比例的调剂收入来补足。调剂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
有的省、市,如果地方固定收入很大,已经超过了正常年度支出的,收入超过支出的余额,按一定的比例上缴。有的省、市,如果地方固定收入加上企业分成收入,已经超过正常年度支出的,收入超过支出的余额,按一定的比例上缴。有的省、市,除了地方固定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以外,将调剂收入的全部划给地方,仍然不够正常年度支出的,差额由中央另行拨款补助。
第二、计算地方正常年度支出的办法。计算地方正常的年度支出,应该剔除重大灾荒的救济、堵口、复堤和国家计划的大规模移民垦荒等特殊性支出的数字,因为这些支出并不是各个省、市年年都需要的。如果那一年度、那个省、市需要这些支出的时候,由中央另行拨款。地方基本建设的投资,也不计算在地方正常支出的基数以内,因为基本建设应该由中央在地区之间作统一的安排,每一省、市所得的基本建设拨款并不是年年相同的。因此,今后地方基本建设投资,包括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所需要的扩建改建投资在内,仍由中央统一分配,另行拨款。地方国营企业和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由预算增拨的流动资金,百分之七十的部分也不计算在地方正常支出的基数以内。今后这些企业需要增加的全部流动资金,包括定额流动资金和非定额流动资金,百分之三十由地方自行解决,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拨款或者由银行贷款解决。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所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全部由中央拨款或者由银行贷款解决。
第三、分成的计算方法和分成比例三年不变。省、市的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低于省、市正常年度支出的部分,是以调剂收入来补足的。分给省、市的调剂收入的部分,占该省、市当年全部调剂收入的百分比,就是该省、市应得的调剂收入的分成比例,这种比例,三年不变。例如,应当划给该省、市的调剂分成收入为五千万元,而该省、市的全部调剂收入为五亿元,那末,中央划给该省、市的调剂收入分成比例即为百分之十。三年以内,地方每年在调剂收入中可以分得百分之十。因为调剂收入的总数是年年增加的,因此,地方分得百分之十的绝对金额,在三年之内也是年年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