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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交所通过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媒体发布转让信息,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五、登记受让意向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法人机构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
  (三) 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四) 其他文件或材料。
  六、组织交易签约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交所组织实施拍卖;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直接签约。
  七、结算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通过北交所进行统一结算。
  八、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到账后,资产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签订《资产交接单(协议)》。
  九、出具交易凭证
  北交所审核并向交易双方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十、办理过户手续
  资产交易完成后,需过户的资产,交易双方应持《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处置资金划转
  北交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资产转让方或主管部门。

  附件1-2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流程图(实物资产)(略)

  附件1-3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流程
(股权、债权和其他产权)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
  资产转让方向国管局或主管部门提交产权转让申请,国管局或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转让方组织标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北交所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北交所按相关规定选定后报国管局确认,并将评估结果按权限报国管局和相关部门备案。
  三、发布转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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