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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3修正)[失效]

  现役军官根据军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条例已有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一)陆军和空军军官:
  少尉:现役二十八岁 预备役三十八岁
  中尉:现役三十一岁 预备役四十岁
  上尉:现役三十四岁 预备役四十五岁
  大尉:现役三十八岁 预备役四十八岁
  少校:现役四十二岁 预备役五十岁
  中校:现役四十六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上校:现役五十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大校:现役五十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 预备役六十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 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二)海军军官:
  少尉:现役三十二岁 预备役四十岁
  中尉:现役三十四岁 预备役四十三岁
  上尉:现役三十六岁 预备役四十五岁
  大尉:现役三十九岁 预备役四十八岁
  少校:现役四十三岁 预备役五十岁
  中校:现役四十七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上校:现役五十一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大校:现役五十五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 预备役六十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 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五条 技术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军官的服役期限,根据需要可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现役年龄适当延长。
  海岛、边防守备部队的军官,县(市)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以上机关及院校中的军官,其服役期限根据需要可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现役年龄,延长三年至五年。
  第三十六条 根据需要和其他原因,个别延长或缩短军官的服役期限,由有权任免该军官职务的首长决定。
  第三十七条 平时,每年给予现役军官定期休假。
  国家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以后,一切休假的军官均应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原部,不得迟误。
  第三十八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人,军衔高者为上级。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者为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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