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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3修正)[失效]

  第七条 现役军官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在执行作战、训练和各项工作任务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服满现役的军士;
  (二)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三)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四)个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 现役军官战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在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和兵;
  (二)普遍征召的预备役军官;
  (三)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四)各种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第二章 军官的军衔

  第九条 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如下:
  (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十条 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如下:
  (一)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
  陆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将
  空军军官:空军少尉、空军中尉、空军上尉、空军大尉、空军少校、空军中校、空军上校、空军大校、空军少将、空军中将、空军上将、空军大将
  海军军官:海军少尉、海军中尉、海军上尉、海军大尉、海军少校、海军中校、海军上校、海军大校、海军少将、海军中将、海军上将、海军大将
  (二)技术军官:技术少尉、技术中尉、技术上尉、技术大尉、技术少校、技术中校、技术上校、技术大校、技术少将、技术中将、技术上将
  (三)军需军官:军需少尉、军需中尉、军需上尉、军需大尉、军需少校、军需中校、军需上校、军需大校、军需少将、军需中将、军需上将
  (四)军医军官:军医少尉、军医中尉、军医上尉、军医大尉、军医少校、军医中校、军医上校、军医大校、军医少将、军医中将、军医上将
  (五)兽医军官:兽医少尉、兽医中尉、兽医上尉、兽医大尉、兽医少校、兽医中校、兽医上校、兽医大校、兽医少将、兽医中将、兽医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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