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乡(行政村)均须建立乡(行政村)民兵队部,为乡(行政村)的人民武装领导机关,设立不脱离生产的队长、指导员各一人,副队长、副指导员若干人,文书一人,均不脱离生产。
二、凡队员八人至十五人者编为一小队(因特殊情况不满八人者,亦编为一小队),二至五个小队编为一分队,二至五个分队编为一中队,分设正副小队长、正副分队长、正副中队长各一人。如全乡(行政村)民兵在五个分队以下者,即不编中队,而直属乡(行政村)队部领导。
三、凡小队、分队、中队、乡(行政村)队之干部,均由队员民主选举,中队以下干部经区人民武装部批准,乡(行政村)队干部由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委任之。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若因故需要改选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改选之。
四、以县为单位,在民兵组织基础上建立民兵基干团,加强训练,作为兵役征召的基础。凡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五岁、政治纯洁、身体强壮、家庭劳动力充裕之民兵,均应编入民兵基干团组织。超过规定年龄之民兵英雄模范和身体强壮的同乡转业军人在自愿原则下,亦可编入民兵基干团组织。基干团以县、区人民武装部兼团、营部,乡(行政村)根据基干民兵多少,编成班、排、连组织。民兵基干团之队员,除在集中执行任务及集中训练时由团营部指挥外,平时教育训练仍属乡(行政村)队部建制,不脱离原有民兵的组织。
第六条 制度:
一、凡已实行普遍民兵制的地区,建立民兵入队出队制度。
二、定期举行小队、分队、中队及全乡(行政村)民兵队员大会。县以上领导机关,按工作需要,得召开民兵代表会议。
三、建立不脱离生产的与临时脱离生产的两种训练制度。但临时脱离生产的训练,及其时间,需经省军区批准,方得进行。
四、建立人员、武器、弹药登记、统计制度及武器、弹药保管制度。
五、建立民兵的检阅制度。各地得依据具体情况,以县或区为单位,每年举行一次全县或全区民兵基干团的检阅;平时则由民兵领导机关派人到乡(行政村)举行不定期的检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武装机关及其所属之民兵,除受其上级领导外,应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之领导。民兵在协助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队作战、剿匪或执行其他任务时,应接受该部队的指挥。
第八条 民兵因参战、剿匪负伤而致残废或牺牲者,须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