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会商的海洋预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带队参会。
第八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商意见和上一年度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会商意见由国家海洋局发布。
第三章 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
第九条 每年10月上旬召开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会,对照上一年度渤海、北黄海海冰灾害实况,检验评估上一年度预测会商意见;预测本年度渤海、北黄海冰情。
第十条 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会采取研讨会形式举行,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国家海洋局系统从事海冰观测预报的相关机构、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省(市)海洋预报机构、海冰预报使用单位和海冰预报技术研究单位参加。
参与会商的各海洋预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带队参会。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商意见和上一年度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会商意见由国家海洋局发布。
第四章 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
第十二条 每年3月上旬和10月中旬,召开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会,对照热带太平洋大气、海洋演变过程,检验评估上一次的预测会商意见;预测未来半年至一年的厄尔尼诺(拉尼娜)发生发展、减弱消亡变化趋势。
第十三条 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会采取研讨会形式举行,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国家海洋局系统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研究机构和其他从事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及气候变化研究的相关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商意见和上一年度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会商意见由国家海洋局发布。
第五章 海洋预报月会商
第十五条 每月25日上午9:00进行海洋预报月会商,对照本月全国各海区天气系统(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空气等)和海洋环境(风暴潮、海浪、海冰、海温等)变化实况,检验评估上一次的月会商意见,预测未来一月的全国各海区天气系统和海洋环境的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