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部门承担。
(三)发挥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建立内部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反洗钱工作的统一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和调查。
三、反洗钱监管工作
(一)对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二)根据总行要求,加强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监管系统建设,按规定定期、不定期收集、报送反洗钱信息报告表。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组织对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检查报告应及时上报总行反洗钱局。
(四)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于处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总行反洗钱局备案。
(五)指导和管理所在省(自治区)、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罚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四、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监测
(一)根据总行统一制定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监测体系,对所在省(自治区)、市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进行统一监测,加强综合分析。
负责接收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调查核实,形成分析报告。需要金融机构补充资料或作进一步说明的,应立即通知金融机构。
发现可疑资金交易,应填写《可疑交易报送单》,并将《可疑交易报送单》、《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二)根据总行统一制定的监测指标体系,组织对大额现金支付交易信息的分析监测工作。
(三)建立洗钱信息举报制度。
五、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调查和案件移送
(一)分支行要做好以下调查事项:
1.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
2.总行要求协助调查的事项;
3.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就重大涉嫌洗钱案件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