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大商标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
示范城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闻媒体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商标宣传工作体系。大力弘扬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积极倡导消费者树立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意识。
(二)对示范企业商标工作的要求
1.积极探索企业商标战略实施的新举措、新做法,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典型作用,宣传先进经验。
2.积极参与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商标战略实施的调研工作,对商标法律、法规及政策征求意见按要求认真作出回复。
4.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提交政策性建议。
5.企业商标权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示范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一)示范期限
被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的,示范期为自示范名单确定之日起三年,期满后可申请继续示范。
(二)示范数量
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数量和分布在每年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扶持政策
1.对被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1)开展面对示范城市(区)的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和交流活动。
(2)利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标局网站为示范城市(区)进行宣传。
(3)为示范城市(区)提供有关商标注册信息的统计服务,为其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参考。
(4)指导和支持示范城市(区)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引导示范城市(区)有关市场主体依法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商标,及时审查示范城市(区)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5)加大对示范城市(区)民间文化、民俗、自然景观等名称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力度。
(6)支持和帮助示范城市(区)外向型企业解决商标在境外被抢注问题。
(7)对示范城市(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依法及时办理。
(8)建立示范城市(区)间打击商标侵权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联动和协调机制。
(9)建立与示范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联系的快速通道。
2.对被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1)对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予以重点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