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重视商标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2)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积极推动制定、实施本地区商标战略并设有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
(3)近三年年均商标申请量、注册量位居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类城市(区)前列。
(4)辖区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保护的驰名商标数量位居该省同类城市(区)前列。
(5)重视注册商标保护工作,近三年年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位居该省同类城市(区)前列。
(6)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的规范和管理,推动商标代理行业自律。
(7)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卓有成效,拥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具有示范效应。
2.申请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拥有自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3)在全国范围内或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产业特色。
(4)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质量、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业中位于前列,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且拥有自主商标的产品、服务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80%以上。
(5)企业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具有比较完善的商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大型企业要有商标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小型企业要有专职的商标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6)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商标或知识产权记录。
(7)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并取得明显效益,商标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
(二)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领导小组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申报具体工作。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城市(区)、示范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2.城市(区)、企业申报。申报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须如实填写《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申请表》或《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筛选推荐。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申报情况,对申报城市(区)、企业进行考察筛选,拟定推荐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审核确定。领导小组依照规定的审核标准,根据各省推荐意见,确定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5.颁发证书、铭牌。
四、对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商标工作的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