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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关于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规定(试行)


  委托代理人:王××,河北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关于案件来源部分

  (一)本部分在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

  (二)当事人简称应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三)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之后,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四)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表述为“不服××人民法院(××××)×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示例:

  申请再审人天成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阳公司)、一审被告××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城管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本部分首句表述为“×××(申请再审人的简称)申请再审称”,中间与具体事实与理由以逗号隔开;

  (二)对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应进行总体概括,做到简洁、准确、全面,不要再分段落,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有多个,且分为多个层次的,每个事由按照(一)、1、(1)的序号写明,(一)之后不加顿号;有两个层次的,每个事由按照1、(1)的序号写明;有一个层次的,按照1、2、3的序号写明。

  示例:

  ××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审判决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概括理由)2、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概括理由)3、本案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概括理由)。

  四、关于被申请人意见部分

  (一)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表述为“××未提交书面意见”。

  五、关于本院审查查明部分

  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情况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

  六、关于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

  本部分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避免漏审事由。

  七、几点技术性要求

  (一)为避免引起歧义,裁定书中不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指出具体审级,如 “二审法院”、“二审判决”;

  (二)在裁定书中指代最高法院时,应使用“本院”,不要使用“我院”的表述;

  (二)当事人有简称的,除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裁定书主文两部分用全称外,裁定书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不再使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等代称。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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