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第一次会议中选出。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每月两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增加或者减少。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国务院,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案和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案,由国务院总理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有关委员会单独审查或者联合审查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