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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06〕62号)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提高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效率,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优化,并对《交易系统投票结果回报数据接口》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上市公司同一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时,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增加一个“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元)。
  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但通过互联网渠道投票的仍执行原来的规定。

  二、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需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统计时以所有议案中最大的表决权数量计算该QFII账户所代表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四、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比照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6年6月19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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