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进口废船舶,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使用“A000000000”和“××××000003CN”分别作为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号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电子报检。
(五)对外籍船舶、航空器及器材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允许进口的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使用 “A000000000” 和 “×××× 000004CN”分别作为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号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电子报检。
(六)对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残次品、边角料以及受灾货物属于废物原料需出区进入国内的,免于实施检验检疫,但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使用“A000000000”和“××××000005CN”分别作为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号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电子报检。
(七)对国内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报检时提供的书面装运前检验证书与电子监管系统中相应电子证书信息不一致的,应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监管系统中电子装运前检验证书中“需要提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关注的问题”栏目下有内容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重视查验处理。对于国内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报检时录入的集装箱箱号与电子证书信息不一致的,如属国内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录入错误,应要求其撤单重新申报;如属装运前检验证书电子信息错误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认监委联系装运前检验机构修改电子证书信息;如确属承运人在运输途中换箱造成集装箱信息差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允许国内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使用电子证书信息进行申报并对相应集装箱实施掏箱检验。
(八)对于陆运口岸进口散装废物原料,在电子监管系统录入“到货检验”内容时,落地检验方式即为系统中设定的“掏箱检验”。
(九)就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电子监管系统中录入不合格信息并上传不合格照片。
六、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策业务培训,上岗前对一线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人员(包括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全面、规范、系统的培训。培训一般将采取直属局组织、分支局参加,总局派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一线检验检疫人员较少的直属局也可就近参加其他直属局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总局对经培训拟上岗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人员进行考试,统一出题、派员监考、统一阅卷。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上岗执行任务。
(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要对有关赴境外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工作的业务人员组织必要的培训或轮训,外派的人员应获得相应的资质和具有相关实践工作经验,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