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货物,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检验检疫证书》,并及时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正本)》及海运提单、合同、发票的复印件主送当地海关,在《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上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对进口(填写废物原料名称)检验检疫,因其不符合[填写相关环控标准名全称或技术性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名称,如:《五部委
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 (2009年第36号)],须移交海关处理,特此通知。”同时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副本)》及检验检疫证书交国内收货人,并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副本)》一联交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密切注意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储运动向,了解掌握有关退运情况,并要求国内收货人在半年内提供相关批次的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的退运结关证明,作为检验原始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后,半年内仍未作退运处理或确实无法退运而在国内处置的进口废物原料,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国内处置结果信息表》(见附1)报送总局,总局将根据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规定,取消相关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资格,并对国内收货人进行相应处罚。
五、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的运用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在确定本单位所需业务角色的管理时,对“角色编号”和“角色名称”的定义按如下规定执行。“角色编号”定义为8位编码,前6位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代码,后2位为本机构业务角色顺序代码,如“11000001”;“角色名称”由检验检疫机构名称和业务角色名称组成,其中检验检疫机构名称应使用各机构的标准中文简称,如“北京局本部系统管理员”。
(二)对装货地或发货地为非指定区域且未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以“××××000001CN”作为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电子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采用人工方式核销,并对货物实施逐批全数检验。
(三)对装货地或发货地为非指定区域,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以“××××000002CN”作为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电子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采用人工方式核销,并对货物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开箱、掏箱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