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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时,应根据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国外供货商管理”子系统中相关的信息对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申报HS编码是否属于批准注册产品种类涵盖范围进行核对。严格按照注册登记证书批准的注册登记产品种类受理报检。
  (四)各检验检疫机构不接受不同大类进口废物原料进行拼装(箱)或在同一提单(运单)下使用多份装运前检验证书进行拼货的报检。对散装船运输的进口废物原料,同一船次中装有不同大类的,应要求国内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分别提供提单。
  (五)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时,应加强对B类预警国外供货商所供废物原料装货地或发运地真实性的调查,要通过核对进口舱单、查询承运人航运信息等方式查证提单真伪、查明废物原料的真实装货地或发运地,并符合《关于执行<关于明确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605号)的规定。对经调查发现存在虚假信息的,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停止检验检疫,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总局。总局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将依据管理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有关内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口岸现场检验检疫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执行现场双人持证上岗、定期轮岗等工作制度,抓好口岸检验环节,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2005)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SN/T1791--2006)依据进口废物电子监管系统确定开箱和掏箱检验信息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口岸检验检疫,必要时扩大开箱、掏箱比例。检验中必须按规定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并注意对货物拍照备查。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进口可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0570-- 2007)对所有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放射性检验。
  (三)各陆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废金属必须实行落地检验,将货物全部卸至指定检验检疫查验场所实施检验。
  (四)经口岸检验检疫发现与装运前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一律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
  (五)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制定进口废物原料重大检出问题(包括放射性严重超标和夹杂爆炸性等物质)的应急处置预案。
  四、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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