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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二、各直属局和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在年底前进行一次宣贯、落实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要求 (重点对检验人员的配备、人员资格、检验检疫业务的规范性、统计报告制度、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等方面)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总局。同时,在自查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进口废物检验的紧急通知》(国检发明电[1996)17号)等45个文件(见附件二)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
  2.废止文件清单(略)

  附件1:
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

  一、装运前检验工作
  (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要求已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必须自行使用电子密钥通过“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向其申请装运前检验。本条所指国外供货商为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资格的所有国外供货商,而非仅是各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区域内的国外供货商。
  (二)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在受理国外供货商通过“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申请装运前检验的同时,应要求其说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来源并提供详细清单。
  (三)装货地或发货地不属于指定区域并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废物原料,指运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组织检验小组到货物发运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并逐级报批。
  (四)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向国家质检总局举报国外供货商的违法行为。
  二、口岸检验检疫的报检受理
  (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提供人境货物报检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以下简称外贸单证)等必要的纸质或电子单证,并将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填写于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
  (二)入境货物报检单上的发货人名称应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名称及装运前检验证书、外贸单证上显示的发货人名称一致;入境货物报检单上的收货人名称应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单位名称及外贸单证上收货人名称一致。《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单位名称以及所代理的利用单位名称应分别与《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中进口商及利用单位名称一致。对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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