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直属局应运用“进口废物电子监管系统”,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及补充要求的相关规定,受理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实施口岸检验检疫和处理、处置工作。严格执行现场双人持证上岗、定期轮岗等工作制度,统一检验把关尺度,严禁擅自放宽检验标准、出人情证等行为。加强对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后续监管工作,使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退运出境。
六、各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检疫机构应贯彻先检验后签证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认真把好废物原料出境关,按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和区域对进口废物原料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规则》实施装运前检验工作。同时应尽快研究制定适应本地区废物原料贸易特点的装运前检验工作实施方案和规程。
七、为防止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风险的转移,总局将对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查验场所进行清理整顿,两年内仍未达到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的查验场所将不得开展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
八、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检[2003)217号)的规定,加强业务信息沟通,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利用预警机制,杜绝因上报、预警不及时,导致发生工作事故的情况。
九、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挑选思想作风硬、工作纪律严、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进口废物原料检验队伍。要进行经常性的政策和业务培训,要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要求在人员配置、设备配套 (特别是放射性检测仪器的装备)和作业业务流程调整等方面及时跟进和更新。
十、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相互间以及与当地海关、环保、公安消防机关和港口场站管理机构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十一、各直属局和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和检验一线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稽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