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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10月27日 国质检检[2009]47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四、各直属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受理、批准、变更和延续,组织做好评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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