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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2008年2月27日 [2007]民四他字第3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闽民他字第36号《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委会对该案处理意见的结论。
  本案是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我国为《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参加国,应当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审查该裁决是否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
  本案仲裁庭虽由3名仲裁员组成,但是仲裁员王生长并未参与仲裁的全过程,没有参与最终仲裁裁决的全部审议。因此,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定不符,也与仲裁地英国的法律相违背。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该仲裁裁决不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
  (2007年10月12日 [2007]闽民他字第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First Investment Corp 〈Marshall Island〉以下简称FIC)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一案,厦门海事法院拟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你院[1995] 18号《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厦门海事法院报请我院审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同意厦门海事法院的意见。现将我院的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不符,也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构成《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第5条第1款第(4)项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一)本案仲裁裁决没有得到仲裁庭全体成员的审议,仲裁庭组成违反仲裁条款关于仲裁庭组成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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