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4-05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复函

  一、当事人概况
  申请人: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东京千代田区大手町2丁目6番1号100-0004。
  法定代表人:金川千寻,该株式会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伟、陆彤心,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杭斌、熊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基本案情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是我国光纤产品的主要生产厂商,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信越公司)是国际上向中国出口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唯一厂商。2001年11月27日,中天公司与信越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中天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为期5年,以最高每克70日元的价格向信越公司购买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由本协议产生和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纠纷在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根据《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在日本东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003年5月7日,中国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即常规单模光纤)产业正式提交的倾销调查申请,并发出2003年第24号公告,决定于2003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常规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商务部2004年第28号公告初裁决定对上述三国的进口常规单模光纤征收保证金。2005年1月1日,终裁决定对上述三国进口常规单模光纤征收7%~46%不等的反倾销税,其中对从日本进口的常规单模光纤全部征收46%的反倾销税。本案长期买卖合同标的,即为上述进口产品的原材料。2003年中国国内光纤市场平均价格为每公里119元,2004年则为100元。如果照此合同履行,中天公司生产光纤的总成本则分别达到每公里175. 46元和167. 47元。
  鉴于光纤价格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中天公司就价格问题要求信越公司作出修订,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没有履行。
  三、仲裁情况
  2004年4月12日,信越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接受信越公司的仲裁请求后通知了中天公司,并提供了英文本的《仲裁规则》。中天公司随后即委托汪琦鹰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同时申请延长协商仲裁员人数的期限,该协会于2004年5月20日通知不予延长。在中天公司又分别于2004年5月31日和6月1日两次提出请求组成三人仲裁庭后,该协会于6月2日再次拒绝了中天公司的请求。6月4日,该协会又通知中天公司,因申请人同意仲裁员人数为3人,要求双方于6月25日前各自选任1名仲裁员。
  组成合议制仲裁庭后,双方一致确定英语为仲裁用语。仲裁庭于2004年12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但没有向当事人提供庭审记录及录音。此后,信越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提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将索赔期限从2004年1月延长至2005年3月。仲裁庭于2005年3月22日发出通知,定于2005年4月4日及5日进行第二次庭审。
  第二次庭审首先核对了新的出庭人员,但没有审查另一参与庭审人员木下显的身份。庭审开始后,仲裁庭首先给予双方各15分钟时间陈述意见。信越公司在陈述结束时向仲裁庭提出请求,要求在本次庭审结束后终结仲裁程序,并尽快作出裁决。在信越公司的整个陈述期间,仲裁庭没有就用时问题打断其陈述。当中天公司发表意见时,仲裁员在开始后不久即打断中天公司代理人的陈述,询问需要多长时间,中天公司明确表示根据信越公司的用时,还有20分钟时,仲裁员却要求在5分钟内结束,称以后给予时间。在接着进行的质询证人木下显的程序中,首先由信越公司询问,仲裁员在问其需要多长时间后未就询问时间作出限制,直至信越公司的询问进行到当日下午时,仲裁员才再次询问还需要多长时间,信越公司回答会在17: 30结束,后又表示还需要45分钟,仲裁员表示请尽量在15: 30结束,否则17: 30后没有翻译。而在中天公司代理人对证人木下显的质询中,仲裁庭在中天公司的质询开始不久即打断质询,询问能否在10分钟内结束,后又在当天庭审结束时宣布第二天的庭审是从13: 00开始,上午不开庭。中天公司当即向仲裁庭询问能否有足够的时间陈述意见,仲裁庭限定半个小时时间,并表示这一时间是足够的。中天公司立即向仲裁庭表明,案件对自己非常重要,来日本不易,希望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尽可能清楚地阐明自己的观点。仲裁庭表示对此理解。第二天即4月5日下午的庭审接着进行,中天公司首先表明30分钟是远远不够的,现只能按照半小时时间准备问题。而此时仲裁庭却又表示这不是限制性的,而是要求尽量在半小时内结束提问。在中天公司对证人木下显的质询中,信越公司代理人在快到30分钟时发言称中方时间只有5分钟了,仲裁庭当即表示赞同:"好的,我们最好先完成对木下显的质询"。中天公司代理人当即指出,昨天信越公司用了4个小时进行质询,而给予中方的时间太短。在中天公司表明已经证明木下显作证不实,不应对其进行进一步质询时,信越公司又提出需30分钟再次质询木下显,仲裁庭立即同意,中方表示反对,明确指出:昨天申请人用时4个小时质询,中方只用了两个半小时表达本方观点,而今天只有半天,时间实在太短,中天公司从中国远道而来,希望能阐明事实并得到合理的结果,但是申请人在程序上用掉的时间太多了,导致中天公司没有足够的时间答辩。如果信越公司想把所有的时间用在法律程序、质询或纠正事实,或收回已经陈述的证言上,直至满意为止,这对中天公司是不公平的,也是中天公司所不能接受的。同时,中天公司代理人表示,由于仲裁庭在昨天只给予30分钟时间,没有时间准备庭审的观点。然而,仲裁庭仍然允许信越公司再次提问的请求,中天公司认为这对其不公平,并认为证人木下显不诚实,不应由其继续说下去,并以退出仲裁表示抗议。在中方的强烈要求下,仲裁庭最终没有同意日本信越公司的再次质询,并在询问中方是否继续质询证人木下显后结束了质询程序。在听取各方最后10分钟的陈述意见后,仲裁庭宣布4月底终结全部仲裁程序,并向双方表明不得提交新证据。信越公司提出5月底终结比较合适,中天公司未发表反对意见,仲裁庭同意了这一要求,并最终宣布5月底审理终结,仲裁裁决将于审理终结日后8周作出。仲裁庭就第二次庭审向双方提供了全部录音和英文记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