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贸易外汇管理问题的复函
([85]汇管管字第297号 1985年4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85]鲁汇管批字第018号函悉。关于函内提及有关贸易外汇管理方面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11号关于
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行规定和计轻贸[1985]074号关于一九八五年用地方自有外汇在国家分配的额度外进口化纤实行“配额”管理的实施办法,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向福建对台办购买化纤应经当地纺织工业主管厅(局、公司)批准,并由福建对台办出具了纺织工业部核发的内运“准运证”后,才能办理拨汇,如手续不完备不得先行办理拨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