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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疆穆斯林朝觐事审批外汇的有关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疆穆斯林朝觐事审批外汇的有关通知
([85]汇管管字第331号 1985年5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

  国务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穆斯林朝觐事的复文中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转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将探亲和朝觐分开,并将“自费探亲朝觐”改为“自费朝觐”,每年朝觐人数要有一定控制。

  二、关于申请外汇,凡探亲朝觐者按出国探亲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自费朝觐人员,可允许兑换供往返机票和零用的外汇,具体数额,由新疆有关主管部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提出申报,在对私批汇指标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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