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办理特种甲乙类外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85]汇管条字第333号 1985年5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区分局及计划单列分局: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外汇收入,现对金融机构目前办理的特殊甲(借外汇,用人民币,还外汇)乙(借外汇,用外汇,还人民币)两类贷款作如下规定:
一、凡使用甲类贷款的条件,不能用出口收汇偿还贷款,可用企业留成外汇或地方、行业留成的外汇偿还贷款本息。
二、各金融机构不得向“三资”企业发放特种甲、乙两类贷款。“三资”企业需要人民币资金,应向银行借人民币贷款或将其外汇向国家办理结汇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