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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返销国内的产品应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复函[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返销国内的产品应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复函
([85]汇管管字第380号 1985年5月28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四月廿二日华润公司致你部的函及贾石副部长对该函的意见均悉。关于该公司提出向国内单位供货以人民币结算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按外汇管理规定,境外机构的产品返销国内只能以外币计价结算,境内机构应以外汇支付进口货款;

  二、合资及合作经营的企业,即使购买中国经营外贸业务单位所经营的出口商品和进口商品,按外汇管理规定,也应以外币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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