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福州、上海、北京分行:
我行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在全国开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以来,由于不准自由支取外币,吸存金额远未达到预想的目标。为了增强吸引力,把闲散在居民手中的外币吸收到银行用于四化建设,现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上海、北京四省市先试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自由支取外币,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大到全国各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境内居民外币存款中的“外汇户”可以汇往境外,可以支取适量外钞;
2、境内居民外币存款中的“外钞户”可以支取外钞,但不准流通,大额汇出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
3、境内居民外币存款可以兑取人民币,享受侨汇优待,不再开给外汇人民币本票;
4、境内居民外币存款的存款人自己或托人携出境外,可以开给携带外币出境证明;
5、原持有的或从银行取出的外币拿到黑市炒卖。扰乱金融市场,中国银行应积极配合外汇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门加强管理,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打击;
6、关于境内居民外币存款的大额汇出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制订公布具体的规定。我行遵照办理。广州、福州、上海、北京分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希报告总行。
中国银行
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三:
对贯彻总行、外管局两文的实施办法
(内部掌握)
一、“外汇户”的开户问题
1、凡汇入的原币汇款,如收款人要求参加外币存款,可准予开户;
2、银行购入的外币票据,如客户要求参加存款,可视同原币汇款,准予开户(扣除7.5%贴息后入账);
如属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能入账。
3、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汇款,原则上不接受存款,如收款人有特殊情况,坚决要求存款,可通过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存款货币中的任何一种通融办理(此点事先要收款人声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