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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币存款扩大天津等十个城市试点的通知[失效]


广州、福州、上海、北京分行:

  我行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在全国开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以来,由于不准自由支取外币,吸存金额远未达到预想的目标。为了增强吸引力,把闲散在居民手中的外币吸收到银行用于四化建设,现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上海、北京四省市先试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自由支取外币,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大到全国各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境内居民外币存款中的“外汇户”可以汇往境外,可以支取适量外钞;

  2、境内居民外币存款中的“外钞户”可以支取外钞,但不准流通,大额汇出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

  3、境内居民外币存款可以兑取人民币,享受侨汇优待,不再开给外汇人民币本票;

  4、境内居民外币存款的存款人自己或托人携出境外,可以开给携带外币出境证明;

  5、原持有的或从银行取出的外币拿到黑市炒卖。扰乱金融市场,中国银行应积极配合外汇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门加强管理,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打击;

  6、关于境内居民外币存款的大额汇出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制订公布具体的规定。我行遵照办理。广州、福州、上海、北京分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希报告总行。

中国银行

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三:
对贯彻总行、外管局两文的实施办法
(内部掌握)

  一、“外汇户”的开户问题

  1、凡汇入的原币汇款,如收款人要求参加外币存款,可准予开户;

  2、银行购入的外币票据,如客户要求参加存款,可视同原币汇款,准予开户(扣除7.5%贴息后入账);

  如属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能入账。

  3、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汇款,原则上不接受存款,如收款人有特殊情况,坚决要求存款,可通过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存款货币中的任何一种通融办理(此点事先要收款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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