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币存款扩大天津等十个城市试点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币存款扩大天津等十个城市试点的通知
([85]汇管管字第409号 1985年6月1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江苏、浙江、辽宁、山东、湖北、陕西、四川分局:

  今年三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先在广东、福建、上海、北京四省市试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自由支取外币业务,已取得一定经验。现经国务院批准,再增加天津、大连、秦皇岛、青岛、南京、连云港、杭州、武汉、西安、成都等十个城市,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开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自由支取外币业务。据此,对开办该项业务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85)汇管管字第145号和中国银行(85)中综字第32号函规定掌握办理(详见影印件一、二、三)。

  二、广东对以上两个文件,结合该省实际情况和特点,制订了《对贯彻总行、外管局两文的实施办法》(内部掌握),可供你们参考(详见影印件四)。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收集反映给总局。

  附件一:
关于天津等十个城市允许境内居民外币存款支取外币的通知
(中国银行(85)中综字第94号)

  大连、天津、秦皇岛、青岛、南京、连云港、杭州、汉口、西安、成都分行:

  鉴于吸收境内居民外币存款的潜力。广东、福建、上海、北京四省、市试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自由支取外币已有一定的经验。经报请国务院批准,新增加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南京、连云港、杭州、武汉、西安、成都等十个城市,自一九八五年六月起开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可以自由支取外币。对有关注意事项按总行(85)中综字第3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85)汇管管字第145号有关规定办理。

  执行情况希报总行,以便总结经验,扩大到全国。

中国银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

  附件二:
关于允许境内居民外币存款支取外币的通知
(中国银行(85)中综字第32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