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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重申外贸进口预付货款审批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重申外贸进口预付货款审批规定的通知
([85]汇管管字第662号 1985年9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

  近几年来特别是1984年以来,外贸、工贸进口预付货款情况不断增多,预付的比例越来越高,有的高达合同金额的40%--60%。个别公司竟达80%--90%,有些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对外预付货款不知向对方索取保函,有的对方虽出具保函,但保函中未规定对方违约时除偿还预付款还应支付利息等条款,为加强对进口预付款用汇的管理,现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对预付外商进口货款的管理:

  1、预付进口货款原则上应以进口成套设备,先进技术等合同项下的预付定金为限,预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值的15%;

  2、进口单位办理预付手续时,必须向银行提供由国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书,保证在该行客户不能按时履约时,连同利息退回全部预付定金,(必要时还得加上毁约赔偿金)。银行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预付手续;

  3、在个别特殊情况预付金额超过合同总值15%的,进口单位必须在签署合同前出具正式函申请说明理由,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对外签约,进口单位签约后须将合同付本,国外行出具的履约保证书一并送交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如属对方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还应提供出口国政府的出口许可证或无需出口许可证说明书。银行根据管汇部门的批准和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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