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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属各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年度出国用汇计划,于上年十一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审核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共同审核出国团(组)及用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出国用汇计划,财政厅(局)汇总的出国用汇计划于上年十一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将出国用汇作为地方外汇收支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入地方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

  财政部负责审核汇总的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国用汇计划,结合国家对外汇的综合平衡情况,编制全国的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报国务院批准。

  三、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年度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分别核定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用汇计划和控制指标,同时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年度用汇计划数额内,本着节约用汇的精神,中央各主管部门分别核定本系统内各单位的出国用汇计划和控制指标,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掌握执行,同时抄送中国银行监督供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与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会商后,核定地方各单位的出国用汇计划和控制指标,由各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掌握执行,同时抄送中国银行分行监督供汇。

  四、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凡用非贸易外汇开支的,仍按照原规定,实行计划管理,由财政部下达出国用汇计划。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非贸易出国用汇计划由财政部下达各财政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亦同时下达地方非贸易出国用汇计划给各外汇管理分局,以便据以执行和核销各出国代表团(组)在国外用汇。凡用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开支的,不改变原有的资金渠道和管理体制,由财政部下达控制指标,并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的计划和控制指标,任何单位不得突破。

  五、中央和地方各用汇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的审核,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外交部规定的开支标准核批用汇额度。临时出国人员回国后,必须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如实办理报账手续,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核销并向开户银行办理退汇,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严禁虚报冒领,坐支留用,套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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