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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85]财外字第571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群众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文件关于“对出国经费和用汇额度,要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不论经费和外汇来源如何,均需向财政部门单独编报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中央部门报财政部,地方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银行要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和用汇总额内严格掌握,不得突破计划指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并监督执行”的批示精神,我部拟定了《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同意。现在印发执行。

  附件:
  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精神,为了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出国经费和外汇(包括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不论外汇来源如何,各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向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报年度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经贸部负责本部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用汇计划,在京外的直属单位,临时出国用汇计划,向当地财政厅(局)编报。各工贸公司的临时出国计划由主管部报财政部和经贸部)。

  二、各单位的年度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应根据外事、外贸、外经和科技工作的需要,本着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编制。坚决防止和纠正出国团(组)过多、过滥,派人不当,出访时间过长和重复考察等不合理现象。各单位在审批出国项目时,凡是经费和外汇来源不落实,均不得审批。对已批准的出国项目,其出国费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84)财外字第610号文《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进行计算编制。其中人民币经费部分仍按原规定程序报批;外汇部分,按下列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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