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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外汇留成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外汇留成问题的复函
([85]汇管管字第905号 1985年12月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沪银外管[85]6274号函收悉。关于中央各部委局在地方所属单位非贸易外汇留成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委、财政部联合发文《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的第三条(五)款中所提中央级单位,系指中央各部、委、局(包括在京所属单位),不包括在地方的所属单位。

  二、根据《细则》第三条(四)款规定,民航、交通、铁路、邮电、海关、保险的外汇收入集中在中央办理外汇留成。嗣后,我局又陆续批准教育部、国家商检局、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在地方的所属单位的非贸易外汇集中在中央办理外汇留成。

  三、按规定集中在中央办理外汇留成的中央各部、委、局所属在地方的单位的外汇收入(部分或全部外汇收入),需要在当地办理外汇留成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报经我局批准后,可以在当地办理外汇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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