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期外汇贷款的资金由银行自主运用。去年银行用于短期外汇贷款的外汇资金是同国家外汇合并在一起安排的,国家计划定不下来,银行贷款计划也定不下来,影响贷款工作正常进行。修订的办法规定银行可以用自营业务吸收的外汇资金作为发放外汇贷款的资金来源,在统一政策、统一计划下,由银行自主运用。至于国家引进的大型项目,则仍由国家外汇计划安排,不足部分由银行向外统筹,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借统还。
二、改进贷款计划管理办法。按原来规定,各地每年需要的贷款,由地方计委牵头,提出贷款计划上报审批,计划只列使用贷款的项目、额度和出口创汇金额,对还款的安排不够具体。这样,使贷款和还款脱节,不能调动地方归还贷款的积极性,不利于加速外汇资金周转。修订的办法扩大了各地分行发放贷款的权限,试行外汇信贷资金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批用衔接、放收挂钩、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总行给分行分配一个可以周转使用的外汇贷款指标,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二年三年不变。各地每年审批、使用和收回贷款的计划由分行编制,经当地计委和进出口委综合平衡后报总行批准执行。贷款由各省、市、自治区一级的管辖分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发放和收回。各地银行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贷款的审查工作,帮助借款单位用好贷款。
三、扩大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按原来规定,外汇贷款只贷给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使用的范围也较窄。对国务院所属各部的贷款,不属于生产出口商品的贷款,与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相结合的贷款,在生产、流通领域中需要银行支持的短期周转贷款,在原来的贷款办法中都没有规定。这次修订的办法把贷款的对象扩大到能给国家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有偿还能力并具备贷款条件的单位。同时,补充规定了使用外国银行买方信贷的办法。
四、修订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原来办法规定,为年息七厘。而现在从国际市场吸收欧洲美元的利率成本高达十几厘,银行如仍按年息七厘发放贷款,就要造成亏损,银行负担不起。因此,在这次修订的贷款办法中,改为由中国银行根据组织资金的成本加银行管理费计算贷款利息。因为贷款资金来自国外,所以利率亦应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做法,实行浮动利率,定期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