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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额度调拨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额度调拨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85]汇管中字第942号 1985年12月20日)


各开户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8号《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

  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共同制定的《关于开立外汇额度账户和调技外汇额度的规定》,现决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外汇额度管理账户,并负责办理各种外汇额度的调拨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中国银行营业部开立的各种外汇额度账户(财政部审批的非贸易外事经费额度户除外),其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余额全部转入我局为你单位开立的新账户。为了不影响工作,要求各开户单位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凭本通知和原印鉴卡片来多局(中央业务处)办理预留新印鉴手续。过期不办者按自动放弃账户处理。账户内的外汇额度上交国家。

  二、各开户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到中国银行营业部核对账务收支余额,以保证转入我局账户数字的完整和准确。

  三、新账户建立后,各种外汇额度的调拨和支付等有关事项,按如下方法办理:

  1、国家下达给各单位的中央季度外汇(开证、用汇额度)一律先收入在我局的额度账户内,然后由单位于季度前三日内,将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其它地方的开证和用汇计划经我局(中央业务处)审查下达给有关地方的外汇管理分局或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单位凭我局的拨汇文件直接在银行办理开证和用汇。银行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能。

  2、中央非贸易外汇项下外事经费的支付,仍按原办法执行(账户不转入我局)。但该外事经费的调拨和其它中央非贸易外汇的调拨,应经我局审批办理调拨。如系开支,则经我局逐笔审批,中国银行营业部凭我局的批准件办理对外支付。

  3、留成外汇(贸易和非贸易留成外汇)。地方外汇和其他专项外汇等的额度调拨,开证和付汇实行逐笔审批的办法,即额度调拨由我局统一办理。单位需要开证和付汇时,中国银行营业部凭单位提供的盖有我局印章的用汇和其他付汇凭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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