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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执行《“三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执行《“三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87]外汇条字第491号 1987年8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改善投资环境,我局制定了“三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暂行管理办法,现发给你公司,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三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包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简化“三资”企业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和汇出汇款的审批手续,加强对“三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中央各部门经批准在北京开办的“三资”企业需开立外汇账户的,均受本办法管理。

  二、凡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均可持下列文件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或其它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

  1、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三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影印本。

  “三资”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外汇账户申请书和“三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开户行开户后将申请书及基本情况登记表副本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三、“三资”企业原则上只能在一家开户行开立外汇账户。如需要在另一家银行开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方可办理。

  四、“三资”企业应根据《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及时填报外汇收支预算表和外汇收支报告表,属预算范围内的外汇收支可根据下述规定通过开户行办理收付:

  1、“三资”企业业务范围内的贸易、非贸易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包括进口物资货款、运保费,佣金、广告费、商标注册费、偿还外汇贷款本息、技术转让费等),可凭进口合同等有关付款凭证,通过开户行直接办理汇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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