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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迅速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迅速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通知
([87]汇管债字第544号 1987年9月8日)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六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八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详文见当天人民日报、国际商报、次日经济日报)的精神,所有直接对外签约、应履行偿还义务的借款单位,应于九月二十七日前持借款批准件及借款合同等批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在京的中央各部委、各专业银行总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部委办的租赁公司、三资企业和国内直属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企业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在各外汇管理分局办理)。今后需凭“外债登记证”到银行开户并办理还本付息手续。逾期不办者,将不予开户及不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并将作出罚款处理。请各部委立即通知所属的借用外债的单位(公司),来我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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