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关于“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商户类别代码和扣率的有关规定,禁止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编码以及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和多台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编号”。
中国银联要加强对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和设置商户类别码行为的敦促、监督工作,建立对违反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特别是套用、变造商户类别码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约束机制,并提高执行力。一旦发现有违反相关业务规则的行为,要依照有关约束规则严格处理,促进建立行业共同维护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的良好自律机制。要在每月的前15日内将相关变造、伪造商户类别码信息以及约束、处理情况如实向人民银行报告。中国银联要敦促、监督子公司带头遵守有关发展特约商户和设置商户类别码的行业规则。
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发现变造、伪造商户类别码信息的情况,除立即向中国银联反映外,也要向人民银行报告、投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接到当地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有关变造、伪造商户类别码信息的报告或投诉,要立即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报告。人民银行将建立对变造、伪造商户类别码的收单机构的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制度。
因不正确设置、注册和传输商户类别码而损害市场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的,收单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关于中国银联“要敦促、协助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户及机具的管理,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特约商户信息注册、登记、风险防控系统”。
中国银联要抓紧建立全国统一的联网通用商户信息注册、登记系统,并会同各收单机构逐步试点推广。要制定联网商户信息注册、登记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建立针对注册商户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约束机制。
各收单机构要在2010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本收单机构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商户信息应包括商户编号、商户中文名称、商户简称、地区代码、商户地址、收单机构代码、商户状态、商户营业执照号码、商户类别码、受理终端编号、受理终端状态、受理终端类型和商户结算手续费等,完成与中国银联商户信息注册系统的接口改造,并配合中国银联做好注册试点和推广工作,确保在2011年6月前全面完成商户信息注册工作。
中国银联要加强对注册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对收单机构注册导入的商户信息应承担安全保密责任。如果收单机构认为有必要,中国银联应向其出具承诺函。中国银联应按月将收单机构联网商户信息注册与侦测、整改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