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卡人开通电话银行转账或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开通网上银行转账的,在未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的情况下,单笔转账金额不应超过1千元人民币,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人民币。发卡机构必须在2009年10月31日前,按照上述限额要求进行设置。
下列自助转账类业务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1)通过自助转账渠道缴纳公共事业费的;(2)开通同一持卡人账户之间转账,且发卡机构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3)持卡人提前通过银行柜台签约对转入账户进行绑定且同时指定交易电话的。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发卡机构应支持持卡人自行设置转账业务限额。
8.关于“发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交易监测系统,建立持卡人主体交易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持卡人信息的风险防控。对信用卡授信额度及分期付款等业务的信用额度应合并计算,统一各项业务指标和风险指标的统计口径”。
发卡机构要在完善信用卡异常交易预警及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借记卡异常交易预警、监测及提示系统。要建立健全以持卡人为单位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快建立持卡人主体数据库,利用该数据库实现对持卡人的集中管理、统一授信,以及对持卡人交易信息的集中监测。原则上,借记卡异常交易预警、监测及提示系统以及持卡人主体数据库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
发卡机构要严格控制一人多卡、过度授信的情况。对已在本发卡机构或其他发卡机构大量开户或申卡的持卡人申请办卡,要从严审查,并加强风险控制。要建立对持卡人的综合授信制度,将分期付款业务的信用额度纳入持卡人综合授信额度中计算,谨慎选择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客户群体,严格授信额度审批流程,防范分期付款业务成为信用卡套现渠道。
9.关于禁止异地收单行为。
收单机构不得为经营场所地不在收单机构注册地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包括总对总收单或信用卡中心在分行所在地收单等,现有已提供银行卡异地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要立即停止,2009年11月30日前,所有非本地收单机构要退出当地收单市场。各收单机构总部要加强对本系统分支机构异地收单行为的清理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异地收单行为的监督,发现其他地市的收单机构在当地从事收单业务,要主动与收单机构注册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沟通,请其协助做好非本地收单机构退出当地收单市场的相关工作,维护收单市场秩序稳定。2009年11月30日之后,仍发现其他地市的收单机构在本地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收单业务的,要立即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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