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

  鼓励信用卡发卡机构对所有在本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的客户,都采取亲访亲签制度。

  4.关于“谨慎发展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客户群体,从严授信”。

  信用卡发卡机构要谨慎发展无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客户群体,原则上不鼓励发展未成年人、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学生。对信用状况不易辨别而确有用卡需求的部分客户群体,要采取抵押、担保和质押等方式发卡。禁止发行授信额度无上限的信用卡。禁止发卡营销大规模宣传无限卡。

  5.关于“发卡机构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

  发卡机构只能采取柜台营销或自建营销队伍的方式进行信用卡发卡营销,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委托给其他法人机构,发卡机构全资或附属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与发卡机构合作发行认同卡、联名卡并向自身客户营销认同卡或联名卡的合作机构除外。已采取外包模式开展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的发卡机构,最迟要在2009年10月31日前按照新的要求整改到位。

  6.关于“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一种或几种:(1)在本单位员工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为员工指定发卡机构;(2)信用卡申请人不是本单位员工本人或者申请人与持卡人不一致;(3)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者与持卡人不一致;(4)某独立的中介单位为其他单位营销办卡。

  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员工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公务卡、商务卡等信用卡产品时,发卡机构必须严格制度规定,核对、验证办卡信息,确保申请人均为该单位员工本人,且需员工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发卡机构只应允许经营业绩良好、管理正规、收入较高的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员工申领商务卡等信用卡产品。

  7.关于严格自助转账业务处理。

  对于开通电话银行转账、ATM转账和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的增量持卡人,发卡机构应要求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同时要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客户通过已采取电子签名验证的网上银行渠道申请自助转账类业务的,视同客户本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类业务,发卡机构必须验证持卡人的身份证件。

  对于开通自助转账类业务的存量持卡人,要通过网点公告、网站公告、短信通知、ATM屏幕告示等方式,广泛进行风险提示,鼓励持卡人主动进行书面确认,并可根据本人的实际需要,通过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关闭自助转账功能。未到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关闭自助转账功能的,可视同同意使用银行卡自助转账类业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