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制定相应的系列宣传方案,宣传活动至少要持续一年。2009年11月15日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根据宣传方案组织至少两种不同渠道(如网络、电视或报刊)的宣传活动,并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宣传活动的小结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准确理解142号文有关规定。
1.关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前开立的银行卡存量账户要逐步进行联网核查,未经核实的,发卡机构要专门标识,采取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对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前开立的银行卡存量账户可采取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ATM屏幕等张贴告示的方法集中提示,鼓励客户主动申请进行联网核查。客户在营业网点办理需要进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业务时,银行应同时进行客户开户资料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信息,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完整和合规。对于未经核实的,要做专门标识,并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控制发卡数量等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2.关于“个人代理他人办卡的,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无正当理由不允许个人代理多人办卡”。
申领信用卡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亲自办理,不允许其他个人代办。
个人代理他人办理借记卡的,须在办卡申请表中增加填写“代办理由”一项。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留存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登记双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代理多人办理借记卡的,发卡机构应全面了解和审查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和代办性质等,并据此判断个人代理多人办卡的理由是否正当,如理由明显不正当,发卡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借记卡。原则上,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
在办理单位代发工资、代缴款等需要单位员工集体开立借记卡账户的业务时,鼓励发卡机构采取员工本人开卡而非批量开卡方式。如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且须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网点办理激活并当场修改密码后方能正常使用。
3.关于“对申领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对客户亲访亲签,不得采取全程自助发卡方式”。
对在本发卡机构申请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建立亲访亲签制度。亲访是指发卡审核人员或营销人员采取面谈、上门和电话等多种方式,访问申请人本人,并在申请表受理栏注明亲访事项。亲签是指发卡机构柜面受理人员或营销人员要亲自见到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在申请表受理栏注明亲自见到申请人本人签名。对于未严格执行亲访亲签制度、造成风险案件的,发卡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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