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谁发卡、谁负责”和“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发卡机构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账户实名制、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等管理规定的,要按照
反洗钱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收单机构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控、商户培训、商户类别码设置和终端机具管理等收单市场管理制度,造成特约商户从事或者协助从事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等行为,或者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人民银行将追究收单机构的行政责任。
对于因发卡机构过错,造成多次发生客户资金被盗案件,或者虽发生一次但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将对发卡机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于因管理不善或未对商户尽职培训,导致所拓展商户和所布放终端机具多次发生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等风险案件,或者虽发生一次但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将对收单机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二)加强受理市场管理,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登记制度。
1.各地收单机构要于2009年10月31日前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记存量特约商户清单(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关登记材料要由当地收单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本意见印发之后新拓展的增量特约商户信息,收单机构应在与特约商户签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做好特约商户信息登记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收单机构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核收单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确保登记材料的规范性。2009年12月1日前,要将完成的存量特约商户登记信息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对增量特约商户信息的登记工作,要按季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
3.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利用特约商户信息,加强对受理市场的规范管理,在防范风险、打击银行卡犯罪方面发挥作用。不得将特约商户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任何机构。
(三)加强银行卡宣传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有奖征文活动、开辟宣传专栏、以案说法和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我国银行卡产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看待目前银行卡市场存在的风险,维护社会公众信心,并加强对持卡人的安全用卡教育,提高安全用卡意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