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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贸促会出展的外汇费用和销售展品的外汇收入应如何管理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贸促会出展的外汇费用和销售展品的外汇收入应如何管理问题的复函
([85]汇管管字第234号 1985年4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85]津外管字第34号函悉。关于出国展览有关外汇收入和支出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出国展览的各项外汇费用可由展卖品收入中支付,剩余的外汇按贸易出口收汇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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